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27号)的文件精神,现就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提取条件
凡符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的相关规定实施加装电梯的职工(本人及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偿或本人是公积金贷款担保人除外),在加装电梯项目正式施工后,已先行支付建设资金的房屋所有权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加装电梯中个人所需支付的建设资金。
申请时间
房屋所有权人均已签订《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按一定比例分摊费用并先行出资,并经老旧小区改造主管部门备案的,自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正式施工之日起2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提取金额
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出资金额(以付款收据为准)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提取材料
1、提取申请人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2、《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其他盟市缴存职工参照当地公积金中心所需相关证明材料);
3、个人付款收据;
4、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5、配偶同时提取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1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