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开发商已经交房,不论入住与否均需要缴纳物业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房屋空置未使用,也应当缴纳物业费。业主不能以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为由拒付。
物业费什么时候开始交
一般是新房收房之日起交物业费。对于新房的物业费缴纳是按照业主收房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以合同签订之日计算。
同时对于收房日期的确定则还有不同的情况,一种情况是业主在物业公司规定的日期内按时收房,双方不争议。另一种情况是业主没有在物业公司规定的日期内收房。
如果属于业主故意拖延或者其他问题,则物业费起缴时间以物业公司此前规定的收房日期算。拖延期间的物业费在业主最后收房时也必须一起补交。如果属于物业方由于房屋质量等问题让业主无法收房,物业公司必须将房屋修缮至可以达到交房条件时,才能开始收取物业费。
哪些情况下可以不交物业费
1、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
2、将房屋出租,租赁合同中注明了物业费有租住户缴纳的。
3、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的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
4、物业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可拒交。
5、公共设施维修养护、公共卫生方面存在瑕疵。
6、建筑质量存在问题,物业公司未尽维修义务。如房屋漏水,经向物业公司报修后未能解决。
7、行使管理责任不到位。如未及时有效制止违章搭建、拆除承重墙等违法行为。
8、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财物被偷,车辆被盗、被划;在小区内受到第三人侵犯等。
9、物业公司未公布账目,侵害业主知情权。
10、物业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如非法闯入业主住宅,违法对业主实施停电、停水、停气等行为。
11、物业公司超越其职权,如擅自利用小区公共场地、设施牟取不当利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