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告显示,《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延长<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继续按照执行。
据了解,该《暂行办法》的试点范围为上海市行政区域,征收对象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该市居民家庭在该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该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对房产税试点征收的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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