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出台通知,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有新规
——严格规划管理 不得新建单家独院式住宅
南宁云—南宁晚报讯(记者 黎兆齐)有条件、有需求的地方按照“一村一图一表一则”的要求加快编制村庄规划;未列入近期城市更新计划的村庄,应充分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主要通过建设公寓式住宅或联排式住宅解决新增分户住房要求,不得新建单家独院式住宅……昨日,记者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获悉,为保障我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日前自治区出台《关于做好我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要求,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依法认定农村宅基地的取得资格,不得以户籍分户作为宅基地取得资格的前置条件;严格用地标准,农村宅基地面积应符合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的上限。引导村民合理选址,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要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少占或不占耕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或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节约集约用地,符合地质安全、防洪排涝等安全防控要求。
落实建新拆旧要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优先使用农村闲置建设用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实施拆旧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本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合理用地需求。加强规划保障,在县级、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有条件、有需求的地方按照“一村一图一表一则”的要求加快编制村庄规划。
实施分类管控。对已编制“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实施管理;未编制“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可依据县级制定的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或村庄规划设计通则,并与新的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做好衔接,作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依据。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范围内,已列入近期城市更新计划的村庄,应与更新方案相衔接,统筹解决村民住宅需求,不得新增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未列入近期城市更新计划的村庄,应充分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主要通过建设公寓式住宅或联排式住宅解决新增分户住房要求,不得新建单家独院式住宅。
在优化用地审批流程中,《通知》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优化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同时,严格执法监察,对新增违法违规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