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去公积金咨询,领取申请表。由房屋买卖双方及其配偶(未婚或离异的应出具证明),持卖方的名下的《房屋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两证原件,以及户口薄、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到市资金进行预登记,领取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2、购房者向市公积金提交以下贷款资料:
(1)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2)公积金缴存证明(或住房公积金对账簿)及经济收入证明;
(3)所购房屋的评估报告书;
(4)买卖双方签定的《存量房购房合同》;
(5)原卖方名下的《房屋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6)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身职工应提供单身证明)。
3、公积金受理审批:市资金受理借款申请人资料,审批确定贷款额度及年限。
4、交易过户:房屋买卖双方到房产局及土地局办理“两证”交易过户手续。
5、签订合同:借款人持已办理交易过户的“两证”及契税完税(原件及复印件)到市资金,由市资金出具贷款承诺书到指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贷款文件,卖方在贷款银行开立存款专户。
6、办理抵押:借款人到房产局办理抵押房屋登记并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7、发放贷款:贷款手续全部办妥后,由市资金将贷款资金通过银行直接划转到卖房方已开立的存款专户内。
8、按月还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直至贷款全部还清。
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借款申请人须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2、对于经中心审批同意,处于缓缴状态的单位,其职工在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且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贷款。
3、借款申请人可为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
4、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不得有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记录或是政策性贴息业务记录。
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时间条件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条件应同时满足;补缴不能将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时间提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