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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全面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2020-12-15 15:00:21来源:南宁自然资源局

2003年,原国土资源部将南宁市列入全国第二批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城市。南宁市市区范围内开始实施征地制度改革工作。征地补偿实行征地区片平均价,2008年2月26日,南宁市公布实施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8〕15号),将征地区片平均价调整为征地区片综合价。由于南宁市各县和武鸣区不在征地制度改革试点范围,所以一直按照199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通过测算征地统一年产值确定征地补偿标准。

2020年3月,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统一组织下,南宁市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的有关要求,印发实施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南府规【2020】12号),公布了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南宁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从2020年1月1日起,南宁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全面实施。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实施是征收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是对原被征收耕地补偿标准实行年产值倍数法的重大改革,是征收补偿方式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多样化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同地同价”要求,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

全面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后,南宁市市区(不含武鸣)范围内各区片综合地价没有调整,主要原因在于市区范围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已实施十年,并于2019年1月1日刚刚完成调整,且第四区片的综合地价标准已经远高于周边县区,继续提高不利于实现区片间综合地价标准合理过渡的要求,经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接,南宁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本次不再调整。另外,由于马山县地理形势以石山为主,与其他县区相比,情况比较特殊,人均耕地面积较小,安置压力较大,需要适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才能保障被征地群众基本生活水平,顺利推进征地工作。所以马山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略高于周边各县。

下一步,南宁市各县和武鸣区还会继续出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的配套政策,明确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并出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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