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申请人已取得我区非农业常住户口;2.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宁波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其中申请租赁补贴的人均收入应低于上年度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3.在市区范围内无房(含无自有房产和租住公房,下同)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的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1.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及以上学历,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5年且已取得本区常住户口;2.已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含自主创业);3.申请前6个月连续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范围内无房,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无住房资助能力。引进人才1.鄞州区依法设立的注册纳税企业在职人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原籍在市区范围以外,已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2)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经区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参照宁波市紧缺人才开发导向目录);(3)申请前6个月连续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柔性引进人才需提供连续6个月的个税完税证明);(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范围内无房,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无住房资助能力。2.鄞州区事业单位人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原籍在市区范围以外,已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2)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教育系统市级及以上名教师、特级教师(其中外省调入的人员第一学历应为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3)申请前6个月连续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范围内无房,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无住房资助能力。
公租房申请材料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因服兵役或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区的应提交派出所出具的证明。2.有下列三种情形的,需提供相关人员的户口薄和身份证:(1)将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房转让或改户给父母、子女或孙(外孙)子女满五年及以上,且该住房尚在的(包括该住房已拆迁,拆迁安置房尚在的);(2)户口在父母或子女住房处(包括户籍分立和单独居住),且住房尚在的;(3)实际居住父母或子女住房的;3.婚姻状况证明。(1)结婚的提供结婚证。(2)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3)单身的提供未婚证明或未再婚证明。4.住房情况证明。(1)承租公房的,提供公房租赁合同或相关证明。(2)自住私房的,提供房产证及土地证。(3)房屋拆迁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和附件(复印件盖拆迁单位公章)。5.对持低保证、扶助证或特困证,或属于优抚对象、家庭主要劳动力为一至二级残疾、无赡养人的老人等特殊困难家庭或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需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6.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引进人才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及申请人父母、子女和申请人配偶父母的户口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2.婚姻状况证明。3.学历、学位、职称证书。4.劳动(聘用)合同。5.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6.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柔性引进人才如未缴纳社保需提供个税完税证明)。7.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外来务工人员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户口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2.婚姻状况证明。3.劳动(聘用)合同。4.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5.区外来务工办出具的 “优秀外来务工人员”证明。6.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